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89號
聲請人 葉謹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長興 即 林志洲 之遺產管理人間就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0,8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