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小字第770號反訴原告 洪邦鈞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旭呈活動有限公司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