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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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770號

反訴原告 洪邦鈞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旭呈活動有限公司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 中小 字第 770 號裁定(113.03.08)[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290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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