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77號
原告 宋國維
上列被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顏德新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