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2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被   告  曾子濱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岡小字第26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下午12時2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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