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2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許惇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捌佰肆拾元,其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國銘
應扣零件折舊金額1,743元(6,298元×.36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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