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