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9號聲請人侑銘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昇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
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②提供通知發票人 藍茂洲 、 吳銘宗 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