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告 張汶森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被告 黃坤鴻 被告 劉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八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黃坤鴻負擔百分之七十三」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黃坤鴻負擔百分之七十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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