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陳雅婷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被告 黃紹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稱欲向被告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惟原告係依據何法條請求150萬元,及150萬元係屬於何損害,均未記載,經本院於104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原告於104年2月5日收受上開裁定,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