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78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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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雅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7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8日下午3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參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
、約定條款、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
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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