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8日上午10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債權計畫書、信
用卡帳單、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公告
報紙、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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