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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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15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啟峰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曾啟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0,000元,應
   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歷審裁判

  • 潮州簡易庭 96 年度 潮簡 字第 156 號裁定(96.03.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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