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74號原告 簡麗蘭 被告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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