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原告城鑫窗飾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夙銀 被告 屈漢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4066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分配期日為民國109年9月24日之分配表內所列被告所有新臺幣(下同)7,474,232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將上開債權原本金額剔除。本件原告為前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倘被告所列上開債權金額得予剔除,應先分配予原告之其他債權人,如有餘額再發還予原告,則原告因此得減少所負債務及得獲發還之金額,均為其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7,474,232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從而,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5,0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