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99年度審聲字第6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違背安│有期徒│98年4│本院98年度│98年7月│均同左│98年8月│││全駕駛│刑10月│月4日│審交易字第│16日││3日│││致交通│││304號││││││危險罪│││││││├─┼───┼───┼───┼─────┼────┼─────┼────┤│2│違背安│有期徒│98年4│本院98年度│98年8月│均同左│98年9月│││全駕駛│刑10月│月5日│審交易字第│20日││21日│││致交通│││342號││││││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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