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4號
102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志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已自白,現有固定住居所及固定工作,另被告家中尚有年邁祖母需照料,請准予具保停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嫌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該罪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白承認,此部分倘經有罪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必然非輕,另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為防免其逃亡,俾利日後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本院因認其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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