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陸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清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本件經核,由聲請狀所附現金提款明細,尚難認定為可對債務人陳清泉請求之依據,請提出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清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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