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24號上訴人尚錦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尚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維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81條準用於第三審程序。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是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2337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3年12月3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4年2月5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于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