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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