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乙○○
1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相對人甲○○
樓丙○○共同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甲○○、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之無資力者,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甲○○、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97年1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經濟狀況窘困,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審查表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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