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99號
原告黃○容(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崇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