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
聲請人 謝瀠瀠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04年5月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65年8月3日為養父甲○○與養母乙○○○共同收養,聲請人與養父於113年6月24日經法院調解終止收養,養母已於104年5月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養父母結婚10年未生育,養祖母去醫院將聲請人抱回給養父母收養,養母自己也去抱養1名男孩回來扶養,之後養父母生下3名兒子,養母不喜歡聲請人,經常動手對聲請人施暴,聲請人至今仍惡夢連連,113年6月24日聲請人已與養父合意終止收養,所以才來聲請終止收養,業據其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復經關係人即聲請人養父於113年9月5日本院訊問時陳稱:今年有與聲請人去戶政事務所辦終止收養,聲請人就是少一個姓而已,由姓蔣改成姓謝,我太太都過世10年,如果不同意又能怎麼樣,聲請人沒有繼承我太太的遺產,我們白手起家養一群子女,沒什麼遺產等語。綜上,堪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母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