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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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789號

聲請人 劉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顏冠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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