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玉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銀行公會協商,或向何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並說明是否有達成調解後又毀諾之情形及毀諾之原因為何?如無,待聲請人補繳上開聲請費用後,本件將會先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