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玉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銀行公會協商,或向何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並說明是否有達成調解後又毀諾之情形及毀諾之原因為何?如無,待聲請人補繳上開聲請費用後,本件將會先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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