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23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2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12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146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第2項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01461號裁定聲請再審,僅指稱原處分如何違憲違法,而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有何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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