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7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宋坤林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贓物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字第1942號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程序法之共通原則,旨在維持法之安定性,禁止當事人就已經實體裁判之事項,漫事爭執。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486條既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經法院為實體裁定者,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4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確定。嗣異議人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通知,於同年4月19日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惟經檢察官認異議人非予入監執行所宣告之刑,難以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異議人易科罰金之聲請,異議人不服,聲明異議,並經本院於101年6月8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006號裁定駁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942號卷宗及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06號卷宗審核無訛。且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06號裁定,係就檢察官不准異議人100年度易字第1438號判決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易科罰金之指揮是否有所不當為審酌,有該裁定可按,其屬實體裁定無誤,茲異議人復就同一檢察官之同一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揆諸首揭說明,顯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異議之聲明,程序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