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10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樓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14樓債務人 莊輝助 債務人 莊陳久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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