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慧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手提肩背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慧柔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之代價,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GUCCI手提肩背包一個予不特定人之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營偵字第五八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GUCCI手提肩背包一個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在網路上意圖販賣而陳列扣案仿冒GUCCI手提肩背包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以一百年度營偵字第五八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一年,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且扣案GUCCI手提肩背包之一個,確係仿冒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證,自屬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