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周煙平~B法官周健忠~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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