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3年度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男30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53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5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全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戊○○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鐵剪、鐵撬及鐵棍各壹支、螺絲起子叁支,及鐵撬貳支、扳手、活動扳手及螺絲起子各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戊○○前有竊盜、搶奪等前科,最近一次於民國93年5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3年6月24日以93年度竹東交簡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93年10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戊○○竟不知警惕,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連續犯罪意思,自93年10月28日凌晨1時許起至94年1月18日凌晨
4時30分許止,於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時間、地點,均持足以攻擊人身,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在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的鐵剪、鐵撬及鐵棍各1支、螺絲起子3支,及鐵撬2支、扳手、活動扳手及螺絲起子各1支等工具,連續撬開破壞附表所示的機器後(毀損部分均未提出告訴)竊取分別屬於 鍾年倫 、壬○○、庚○○、辛○○、癸○○、甲○○○、丙○○、子○○、丁○○及己○○等人所有在該等機器內的零錢得手,並均已花用殆盡。
嗣分別於93年10月28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的時間為巡邏的員警當場查獲,致未竊得編號1機器內的零錢,並扣得其所有作案用的鐵剪、鐵撬及鐵棍各1支,及螺絲起子3支等物;於93年1月18日即附表編號26所示的時間,經丁○○發現戊○○所騎乘的PB7-113號重型機車報警後,並經警循線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新竹縣○○鄉○○村○○路○○號查獲戊○○,並扣得其所有作案用的鐵撬2支、扳手、活動扳手、螺絲起子各1支,及贓款新臺幣450元(已分別發還丁○○、壬○○)等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之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之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之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之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之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鄧雪怡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毀損之機器│損失金額(新台│││││││幣)│├──┼──────┼───────┼───┼──────┼───────┤│1│93年10月28日│新竹市○○路20│鍾年倫│夾娃娃機│未取得財物│││凌晨1時許│5號前││││├──┼──────┼───────┼───┼──────┼───────┤│2│93年11月8日│新竹市○○路1│壬○○│投幣式加水機│700元│││凌晨4時20分│段196號前││││├──┼──────┼───────┼───┼──────┼───────┤│3│93年11月10日│新竹市○○路50│壬○○│投幣式加水機│850元│││凌晨3時30分│號前││││├──┼──────┼───────┼───┼──────┼───────┤│4│93年11月15日│新竹市○○街2│壬○○│投幣式加水機│1,000元│││凌晨6時許│號前││││├──┼──────┼───────┼───┼──────┼───────┤│5│93年11月19日│新竹市○○街64│壬○○│投幣式加水機│900元│││凌晨4時20分│號前││││├──┼──────┼───────┼───┼──────┼───────┤│6│93年11月23日│新竹市○○○街│壬○○│投幣式加水機│1,100元│││凌晨3時許│77號前││││├──┼──────┼───────┼───┼──────┼───────┤│7│93年11月27日│新竹市○○路75│壬○○│投幣式加水機│800元│││凌晨5時許│8號前││││├──┼──────┼───────┼───┼──────┼───────┤│8│93年12月1日│新竹市○○路13│壬○○│投幣式加水機│1,200元│││凌晨5時30分│0號前││││├──┼──────┼───────┼───┼──────┼───────┤│9│93年12月5日│新竹市○○街82│壬○○│投幣式加水機│750元│││凌晨5時許│號前││││├──┼──────┼───────┼───┼──────┼───────┤│10│93年12月7日│新竹市○○街15│壬○○│投幣式加水機│600元│││凌晨3時20分│號前││││├──┼──────┼───────┼───┼──────┼───────┤│11│93年12月10日│新竹市○○路80│辛○○│投幣式加水機│7,500元│││凌晨3時許│0號前││││├──┼──────┼───────┼───┼──────┼───────┤│12│93年12月10日│新竹市○○路南│庚○○│魚飼料販賣機│1,100元│││凌晨3時50分│門護城河公園內││││├──┼──────┼───────┼───┼──────┼───────┤│13│93年12月11日│新竹市○○路、│壬○○│投幣式加水機│850元│││凌晨5時30分│光復路口公園加││││││許│油站前││││├──┼──────┼───────┼───┼──────┼───────┤│14│93年12月15日│新竹市○○路40│壬○○│投幣式加水機│1,500元│││凌晨2時50分│2號前││││├──┼──────┼───────┼───┼──────┼───────┤│15│93年12月20日│新竹市○○路40│癸○○│選物販賣機│2,500元│││凌晨3時20分│2號前││││├──┼──────┼───────┼───┼──────┼───────┤│16│93年12月20日│新竹市○○路27│壬○○│投幣式加水機│900元│││凌晨6時許│2號前││││├──┼──────┼───────┼───┼──────┼───────┤│17│93年12月20日│新竹縣新埔鎮義│庚○○│面紙販賣機│620元│││下午4時20分│民廟右側公側旁││││├──┼──────┼───────┼───┼──────┼───────┤│18│93年12月29日│新竹市○○路12│壬○○│投幣式加水機│1,000元│││凌晨4時20分│6號前││││├──┼──────┼───────┼───┼──────┼───────┤│19│94年1月3日│新竹市○○路11│林巫香│投幣式加水機│1,500元│││凌晨4時30分│5號前│妹│││├──┼──────┼───────┼───┼──────┼───────┤│20│94年1月9日│苗栗縣竹南鎮龍│丙○○│投幣式加水機│7,000元│││晚上7時│山路3段298號前││││├──┼──────┼───────┼───┼──────┼───────┤│21│94年1月10日│新竹市○○路29│壬○○│投幣式加水機│1,200元│││凌晨3時40分│1號前││││├──┼──────┼───────┼───┼──────┼───────┤│22│94年1月15日│新竹市○○路17│壬○○│投幣式加水機│1,800元│││凌晨2時30分│號前││││├──┼──────┼───────┼───┼──────┼───────┤│23│94年1月17日│新竹市○○路27│壬○○│投幣式加水機│800元│││凌晨3時50分│1巷60號前││││├──┼──────┼───────┼───┼──────┼───────┤│24│94年1月17日│新竹市○○路47│子○○│投幣式加水機│700元│││凌晨4時許│6號前││││├──┼──────┼───────┼───┼──────┼───────┤│25│94年1月18日│新竹縣竹北市中│己○○│投幣式加水機│80元│││凌晨3時30分│正東路6號前││││├──┼──────┼───────┼───┼──────┼───────┤│26│94年1月18日│新竹市○○路34│丁○○│投幣式加水機│1,500元│││凌晨4時30分│5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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