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章 其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中 順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仁德
一、債務人 連中順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連仁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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