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智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智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巧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巧雲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5、26、35行「Mi
nnaNoTabo」後均補充「PomPomPurin」;證據並所犯法法條欄一第1行補充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巧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均坦承不諱」,及另補充證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桃園分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桃園分隊查扣物品清單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結果列印1份」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巧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自98年12月間某日起開始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至99年5月18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查獲止,先後雖有多次販賣之行為,然因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目的,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同時販賣上開仿冒「HELLOKITTY」、「Cinnamoroll」、「MyMelody」、「LittleTwinStars」、「OsaruNoMonkichi」、「BadBadtz-Maru」、「Kerokerokeroppi」、「MinnaNoTabo」、「PomPomPurin」、「DORAEMON」、「蠟筆小新」、「POSTPET」等商標圖樣之商品,而侵害12個商標專用權,係一行為而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牟利,竟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非但易使民眾對商品品質判斷造成混淆,使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影響商標專用權人之商譽及正常可得收益,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受損,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雖表達和解誠意,惟因與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告訴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未到庭而無法達成和解,併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所販售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多達數百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Cinnamoroll(大耳狗)」、「MyMelody(美樂蒂)」、「LittleTwinStars(雙子星)」、「OsaruNoM
onkichi(淘氣猴)」、「「BadBadtz-Maru(酷企鵝)」、「Kerokerokeroppi(大眼蛙)」、「MinnaNoTabo(大寶)」「PomPomPurin(布丁狗)」等商標商品共505件,仿冒「DORAEMON(哆啦a夢)」、「蠟筆小新」、「POSTPET」商標之商品共133件,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件)│├──┼─────────────────┼─────┤│1│仿冒凱蒂貓牙刷組│1│├──┼─────────────────┼─────┤│2│仿冒凱蒂貓鞋帶│6│├──┼─────────────────┼─────┤│3│仿冒大寶鞋帶│4│├──┼─────────────────┼─────┤│4│仿冒大眼蛙鞋帶│2│├──┼─────────────────┼─────┤│5│仿冒雙子星清潔布│14│├──┼─────────────────┼─────┤│6│仿冒大眼蛙清潔布│2│├──┼─────────────────┼─────┤│7│仿冒凱蒂貓清潔布│4│├──┼─────────────────┼─────┤│8│仿冒布丁狗清潔布│4│├──┼─────────────────┼─────┤│9│仿冒美樂蒂清潔布│6│├──┼─────────────────┼─────┤│10│仿冒大耳狗貼紙│21│├──┼─────────────────┼─────┤│11│仿冒凱蒂貓貼紙│96│├──┼─────────────────┼─────┤│12│仿冒雙子星貼紙│26│├──┼─────────────────┼─────┤│13│仿冒美樂蒂貼紙│16│├──┼─────────────────┼─────┤│14│仿冒大眼蛙鑰匙圈│4│├──┼─────────────────┼─────┤│15│仿冒大耳狗鑰匙圈│10│├──┼─────────────────┼─────┤│16│仿冒凱蒂貓鑰匙圈│28│├──┼─────────────────┼─────┤│17│仿冒大眼蛙餐具組│1│├──┼─────────────────┼─────┤│18│仿冒凱蒂貓滑鼠墊│1│├──┼─────────────────┼─────┤│19│仿冒凱蒂貓防塵套│1│├──┼─────────────────┼─────┤│20│仿冒美樂蒂CD整理盒│2│├──┼─────────────────┼─────┤│21│仿冒大寶CD整理盒│1│├──┼─────────────────┼─────┤│22│仿冒雙子星CD整理盒│1│├──┼─────────────────┼─────┤│23│仿冒大耳狗CD整理盒│1│├──┼─────────────────┼─────┤│24│仿冒大眼蛙眼鏡盒│10│├──┼─────────────────┼─────┤│25│仿冒凱蒂貓眼鏡盒│4│├──┼─────────────────┼─────┤│26│仿冒凱蒂貓胸針│1│├──┼─────────────────┼─────┤│27│仿冒美樂蒂胸針│2│├──┼─────────────────┼─────┤│28│仿冒雙子星胸針│1│├──┼─────────────────┼─────┤│29│仿冒美樂蒂磁鐵│2│├──┼─────────────────┼─────┤│30│仿冒凱蒂貓梳子│26│├──┼─────────────────┼─────┤│31│仿冒大耳狗安全帶套│20│├──┼─────────────────┼─────┤│32│仿冒凱蒂貓錢包│12│├──┼─────────────────┼─────┤│33│仿冒美樂蒂錢包│4│├──┼─────────────────┼─────┤│34│仿冒布丁狗錢包│1│├──┼─────────────────┼─────┤│35│仿冒淘氣猴錢包│2│├──┼─────────────────┼─────┤│36│仿冒大耳狗錢包│1│├──┼─────────────────┼─────┤│37│仿冒凱蒂貓化妝包│1│├──┼─────────────────┼─────┤│38│仿冒凱蒂貓文具盒│11│├──┼─────────────────┼─────┤│39│仿冒大眼蛙文具盒│1│├──┼─────────────────┼─────┤│40│仿冒美樂蒂文具盒│9│├──┼─────────────────┼─────┤│41│仿冒凱蒂貓扇子│6│├──┼─────────────────┼─────┤│42│仿冒布丁狗眼罩│5│├──┼─────────────────┼─────┤│43│仿冒凱蒂貓滑鼠│1│├──┼─────────────────┼─────┤│44│仿冒凱蒂貓手提袋│1│├──┼─────────────────┼─────┤│45│仿冒雙子星手提袋│1│├──┼─────────────────┼─────┤│46│仿冒凱蒂貓背包│2│├──┼─────────────────┼─────┤│47│仿冒淘氣猴背包│3│├──┼─────────────────┼─────┤│48│仿冒美樂蒂靠墊│2│├──┼─────────────────┼─────┤│49│仿冒酷企鵝玩偶│1│├──┼─────────────────┼─────┤│50│仿冒凱蒂貓面紙盒│1│├──┼─────────────────┼─────┤│51│仿冒大耳狗面紙盒│1│├──┼─────────────────┼─────┤│52│仿冒凱蒂貓暖手器│1│├──┼─────────────────┼─────┤│53│仿冒淘氣猴暖手器│1│├──┼─────────────────┼─────┤│54│仿冒酷企鵝撲滿│2│├──┼─────────────────┼─────┤│55│仿冒凱蒂貓塑料雜物筒│3│├──┼─────────────────┼─────┤│56│仿冒大眼蛙收口袋│1│├──┼─────────────────┼─────┤│57│仿冒大耳狗收口袋│1│├──┼─────────────────┼─────┤│58│仿冒淘氣猴收口袋│1│├──┼─────────────────┼─────┤│59│仿冒大寶收口袋│6│├──┼─────────────────┼─────┤│60│仿冒大耳狗拖鞋│4│├──┼─────────────────┼─────┤│61│仿冒大寶拖鞋│1│├──┼─────────────────┼─────┤│62│仿冒凱蒂貓拖鞋│7│├──┼─────────────────┼─────┤│63│仿冒美樂蒂拖鞋│4│├──┼─────────────────┼─────┤│64│仿冒酷企鵝拖鞋│4│├──┼─────────────────┼─────┤│65│仿冒淘氣猴拖鞋│1│├──┼─────────────────┼─────┤│66│仿冒凱蒂貓腳踏墊│2│├──┼─────────────────┼─────┤│67│仿冒凱蒂貓門簾│59│├──┼─────────────────┼─────┤│68│仿冒雙子星門簾│2│├──┼─────────────────┼─────┤│69│仿冒大耳狗門簾│1│├──┼─────────────────┼─────┤│70│仿冒凱蒂貓睡衣│5│├──┼─────────────────┼─────┤│71│仿冒凱蒂貓方向盤套│2│├──┼─────────────────┼─────┤│72│仿冒淘氣猴安全帶套│12│├──┼─────────────────┼─────┤││合計│共505件│└──┴─────────────────┴─────┘附表二:(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碩網網路娛樂公司之註冊商標)┌──┬─────────────────┬─────┐│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仿冒哆啦a夢汽車頭枕│4│├──┼─────────────────┼─────┤│2│仿冒哆啦a夢方向盤套│2│├──┼─────────────────┼─────┤│3│仿冒哆啦a夢汽車椅套│2│├──┼─────────────────┼─────┤│4│仿冒哆啦a夢置物架│1│├──┼─────────────────┼─────┤│5│仿冒哆啦a夢貼紙│26│├──┼─────────────────┼─────┤│6│仿冒哆啦a夢鞋帶│6│├──┼─────────────────┼─────┤│7│仿冒哆啦a夢梳子│18│├──┼─────────────────┼─────┤│8│仿冒哆啦a夢絨毛提袋│2│├──┼─────────────────┼─────┤│9│仿冒哆啦a夢背袋│2│├──┼─────────────────┼─────┤│10│仿冒哆啦a夢書包│1│├──┼─────────────────┼─────┤│11│仿冒哆啦a夢小方袋│1│├──┼─────────────────┼─────┤│12│仿冒哆啦a夢零錢包│10│├──┼─────────────────┼─────┤│13│仿冒哆啦a夢長皮夾│1│├──┼─────────────────┼─────┤│14│仿冒哆啦a夢短皮夾│1│├──┼─────────────────┼─────┤│15│仿冒哆啦a夢絨毛零錢包│5│├──┼─────────────────┼─────┤│16│仿冒哆啦a夢手機袋│2│├──┼─────────────────┼─────┤│17│仿冒哆啦a夢鉛筆盒│4│├──┼─────────────────┼─────┤│18│仿冒哆啦a夢熱水袋│2│├──┼─────────────────┼─────┤│19│仿冒哆啦a夢拖鞋│2│├──┼─────────────────┼─────┤│20│仿冒哆啦a夢相框│1│├──┼─────────────────┼─────┤│21│仿冒哆啦a夢扇子│5│├──┼─────────────────┼─────┤│22│仿冒哆啦a夢鑰匙圈│17│├──┼─────────────────┼─────┤│23│仿冒哆啦a夢小玩偶玩具│3│├──┼─────────────────┼─────┤│24│仿冒哆啦a夢胸針│3│├──┼─────────────────┼─────┤│25│仿冒哆啦a夢磁鐵│4│├──┼─────────────────┼─────┤│26│仿冒哆啦a大存錢筒│1│├──┼─────────────────┼─────┤│27│仿冒蠟筆小新小方袋│1│├──┼─────────────────┼─────┤│28│仿冒POSTPETCD收納盒│6│├──┼─────────────────┼─────┤││合計│共13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