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88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五號施用毒品案件而受羈押(經查係他案受押),故其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