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139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姚銘鴻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