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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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洪年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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