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8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零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暨
約定條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臺東企銀現
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分期攤還表及公告
報紙等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