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鄭鈞鴻
吳尚真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王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智元 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285,005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
┌──┬──────────────────┬───────┐│編號│原告請求之項目│依國稅局課徵遺││││產稅之核定價額││││(新臺幣)│├──┼──────────────────┼───────┤│1│自強投資有限公司240,000股股權│3,385,392元│├──┼──────────────────┼───────┤│2│百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權│870,150元│├──┼──────────────────┼───────┤│3│自強文具工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4,000股│18,615,403元│││股權││├──┼──────────────────┼───────┤│4│百強貿易有限公司260,000股股權│932,032元│├──┼──────────────────┼───────┤│5│新臺幣27,590,439元│27,590,439元│├──┼──────────────────┼───────┤│6│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390,275股股權│4,891,589元│├──┴──────────────────┴───────┤│合計:56,285,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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