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提出無罪判決之正本。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向管轄機關提出,並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冤獄賠償,於聲請狀內並未提出無罪判決之正本,於法未合,其聲請程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