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上列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鄭仕健 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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