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6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光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葉銘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7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
詢表1份存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