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調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鳳 等間聲請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㈠確認相對人陳明鳳、 陳瑞玉
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
無效;㈡陳瑞玉應將出賣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
0地號土地所變賣之價金返還為陳明鳳,並由聲請人於債權
範圍內代為受領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確認、變
更,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性質上屬確認之
訴,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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