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小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飛宏
再審被告 電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北
小字第33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
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等規定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