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鐘重音 被告 張博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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