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929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蕭家宇
楊菊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
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
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被告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事
實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9萬5,46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嗣後減縮請求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查原告減縮上開利息及違約金所據
之基礎事實同一,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自應准
許,合先序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蕭家宇於民國92年間起至94年間邀同被告楊
菊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22萬8,588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
成後(休學或退學)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蕭家宇自學業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19萬5,4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
楊菊霞既為被告蕭家宇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就原告之主張有何說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影本附卷為證,
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表:
┌─┬─────┬────────────┬───────────────┐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
│││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11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6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1│2萬4,373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6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5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11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6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2│5萬7,465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6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5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11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6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5萬2,064元│││
│││自民國99年6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5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11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6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4│6萬1,564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6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55計算之利息││
├─┴─────┴────────────┴───────────────┤
│共計:19萬5,46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