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56號原告 羅坤林
周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被告 劉員彰
陳建中 被告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將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8號四樓頂屋頂平台增建物面積165.6平方公尺拆除(下稱系爭增建物),將頂樓平台騰空返還原告周淑貞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按其目的係在回復頂樓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而原告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系爭增建物所占用頂樓平台之使用收益,故應以頂樓平台被占用部分之交易價值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則其價值之計算方式,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增建物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柒萬參仟壹佰陸拾元(計算式:16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9,400元÷樓層數4樓=2,87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