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宏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105年度審訴字第410號,編號3至4:105年度審訴字第632號,編號5至6:105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另宣告有期徒刑10月部分,業經桃園地院另以106年度聲字第2198號與他案裁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