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惠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惠平因犯竊盜等貳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于惠平因犯竊盜等20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0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士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6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判決附表編號1至6、8、10至16】,編號
2:士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6號【判決附表編號9】,編號3:士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25號,編號4至5:
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6: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442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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