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 謝桂美 上列原告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刑事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5年4月6日105年度訴字第486號裁定命於
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3日寄存送達於新竹縣那羅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
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同年4月23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秋鴻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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