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5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
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