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5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
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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