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092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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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0921號
原 告 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092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9日起至102年
11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加
碼年息2.45﹪機動計息,嗣後隨原告牌告基準放款利率調整
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
還者,尚應依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
,其超過6個月部份,應加倍計付。詎料被告僅繳息至96年
5月8日,本金尚欠465874元及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款契約第3條規
定,不依約如期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立即一次全部清償等情。
三、被告未依約還款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
款基準利率表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黃大千